深州市旧称深州,上古为冀州大陆之域。春秋时为晋地。战国属赵。秦属钜鹿郡。汉为下博县。隋开皇十六年(公元五九六年),于安平置深州,以城西故深池得名。尔后迭经废置,州城屡迁。唐徙州治于陆泽今深县旧州村),宋移深州治于静安(今深县贾城西东)。明永乐十年(公元一四一二年),州城被洪水淹没,遂迁城于吴庄,即今深县城。清雍正二年升为直隶州,领武强、饶阳、安平三县。民国二年(公元一九一三年)废州为县,属直隶保定道,后属河北省。抗日战争时期,深县为冀中行署在深县创建河北抗战学院。一九三九年深县被日军侵占。为便于抗日游击战争,于一九四O年一月,以沧石公路为界,分为深北、深南两县。一九四五年属衡水专区。一九五二年改属石家庄专区。一九五八年安平并入深县。一九六0年饶阳、武强又并入深县。一九六一年饶阳、安平划出,一九六二年武强划出,深县恢复原制,复衡水专区。
深州无请求权与有请求权的区别?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请求权,但因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由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可以看出,与有请求权第三人不同,无请求第三人在本诉中通过辅助原告或者被告一方而存在,因此不是完全的诉讼当事人,不具备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北京要债公司
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相比,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无请求权第三人并没有向原告、被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只是以自己的名义辅助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第二,无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第三,只有当案件判要求无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方能享有案件上诉权。
司法实践中,作为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有以下几类:(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3)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时,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4)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5)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6)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7)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8)当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9)当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